如果我當選立法委員,我要修法提高酒駕(尤其是累犯)、虐童、性侵的刑責,並且讓犯罪者進入監獄,無法易科罰金,而是貨真價實的失去自由。

我也會督促法務部嚴格執行死刑(在尚未廢除死刑前),雖然有此一說,死刑無法遏止犯罪,但證據確鑿者依然要付出其應有的代價,死刑的作用不是要遏止其他人不能犯錯,死刑的作用只是讓犯罪者付出該有的懲罰。

另外我將提案修法,對於親中人士將廢除其國籍(如吳斯懷),如已在國外者將無法再入境中華民國(如藝人黃安)。

雖然我國的法律已相當健全,但政府往往沒有做到嚴格的刑罰執行督導(例如假新聞、勞動基準法),如果我當選立法委員,我會認真監督政府的效率,落實罰則的執行。另外我提案立法關於法官的審核與汰換機制,避免有所謂恐龍法官的存在,導致人民對於刑責刑罰不信任感的產生。

最後,我將提案討論全國區域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立法委員的職責是監督國家行政效率,提案立法,並且審查國家預算,不是服務單一選區的人民,那些工作職責是在區域的縣市議員身上,不是立法委員,也因為這樣的選舉制度導致很多區域性的立法委員候選人的政見都偏向縣市長的政見,爭取經費建設地方,難道是立法委員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經費來建設地方嗎,這向來是行政院的工作,而立法委員審查這樣的建設是否適合,是否預算過高,怎麼會變成是立法委員的政見呢,如果這樣是你的政見,那你應該出來選縣市首長,或是毛遂自薦去當行政院長,絕對不是出來參選立法委員。

以上是我這次參選立法委員的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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