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憤世嫉俗》一文,老實說有許多東西不得不重新聲明,再次交代清楚。內容先不加以討論,關於此篇的敘述風格,倒是有些話語想要說出。有朋友回信給我,她認為開口閉口馬的馬的這樣實不妥當,她說:「拜託你,唸書唸了多少年了,寫東西這樣子寫,是會不會不好意思啊!」其實這對我來說真的有點不公平。《憤世嫉俗》不同於我以往的寫作風格,反而用一種犀利、強硬、尖銳的筆鋒去描述我對於整個社會現象的看法,刻意採用骯髒,具有侵略性的辭彙以此表達憤世嫉俗的那種感慨與憤怒。如果以文雅、平緩的用字去形容,總覺得會少了一種力量,一種攻擊性的力量。

  除此之外我必須說明的是,此篇文章的創作,靈感是來自於Ls的創作,整個敘述風格是承襲他的,他是我一個以前大學的學長,當然,我並不認識他,只是剛好湊巧知道了他的網誌,所以固定會去閱讀他所寫的東西。他的創作某些地方引起我的共鳴,讓人不得不為之臣服,並豎起大拇指來讚嘆。也因此才有這篇文章的誕生。

  關於《憤世嫉俗》,內容其實很具爭議性,從回應的留言就可以知道,有的人贊同,有的人不以為意。對於寫文章的人來說,他們總是有一種能力,可以輕易的藉由文字來取得人家的認同感,甚至是催眠讀者去相信他所訴說的東西。有人說,我是不是只看到短暫的社會現象就讀解出來,而因此忽略了某些人的努力。雖然有黑暗的社會面,但我也絕對相信有光明的一面,沒有寫到值得讚頌的或該表揚的,不是就代表我不認同或是覺得社會上沒有這種事情的存在。

  而是,人性的光明面以及其真、善、美,那本來就是必要且需要存在的,跟呼吸空氣是一樣的簡單,所以不需要特別提到,相反的,而是這變質的社會與人性,醜陋的、邪惡的、陰險的、不具正義性的,這些東西早已矇蔽了我們的心,進入我們的靈魂。因為我發現,所以我批評。對我來說,好的就不必多說,壞的才反而更該提出來檢討、反省。

  當然,我必須承認,我刻意的運用一些方法去描述最糟糕、最卑劣的、最不堪入目的,好讓人相信我,讓他們以為,這個社會就是這麼墮落。是的,這就是文字的魔力。如同我文章裡面所說的,周杰倫跟蔡依林的音樂難道就不是音樂嗎?台灣的唱片那麼不景氣,不過他們兩個自始自終還是擁有廣大的歌迷,一哥與一姊的地位並沒有因此而動搖。而去夜店就是錯的嗎?隨著音樂擺動身軀,扭動四肢,對他們來說,那只是一種發洩情緒的管道也說不一定,與朋友聚會聯絡感情,那正是他們的方式,我們並不能因此而否決他們的頹廢人生。至於在誠品書店就一定只能看文學書籍嗎?一定就要懂台灣文學嗎?研究托爾斯泰或卡夫卡就是錯嗎?時尚潮流難道就不能在那裡生存嗎?雜誌期刊的資訊往往卻是最新、最快速的,你說,你能否定他們嗎?當然不能。

  社會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有正反兩面,黑暗與光明,正義與邪惡,有聲援的聲音,當然,也就有批評的吶喊。憤世嫉俗依然是憤世嫉俗,不該存在的就該消失,人,永遠都在追求最好、最完美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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